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情況的大數據報告
來源:華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師 時間:2018-03-13 15:49:41
前言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至今已2年,為了更好地了解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情況、特別是全國各地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情況,廣州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小非律師帶領其團隊成員分析了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至今(截止至2018年2月)全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相關數據,并總結得出本報告。
本報告從基本情況分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司法實踐情況以及總結思考三部分展開,系統地對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司法實踐現狀進行分析,以期與業內同行以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并推動我國反家暴司法實踐工作的進程。
第一部分 基本情況分析
數據來源:本報告的案例來源于聚法案例數據庫,共選取了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我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民保令)共計813份。經篩查,剔除部分民保更案件以及多位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個案外,共得出692件有效案件。本報告的統計數據以這692件案件為基礎得出。
一、各地法院審理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案件數量差距較大
二、2017年度較2016年度全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數有所上升,但不明顯
三、當事人的性別情況
(一)男性比女性更傾向于用拳頭說話?93%的申請人為女性。
(二)95%的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在異性之間,且大部分是老公打老婆。
表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異性關系 | ||
占比 | 具體情況 | 數量 |
75% | 老公打老婆 | 227 |
老婆打老公 | 6 | |
5% | 兒子打母親1.(2017)渝0103民保令7號;2.(2016)鄂0204民保令1號;3.(2016)皖1502民保令1號 | 3 |
繼子打繼母(2016)湘1322民保令1號 | 1 | |
父親打女兒(2016)浙0203民保令1號 | 1 | |
女兒打父親(2017)蘇0106民保令2號 | 1 | |
異性同居戀人1.(2016)渝0229民保令4號2.(2017)冀0821民保令4號 | 2 | |
前夫打前妻1.(2016)川0107民保令1號;2.(2016)皖1002民保令1號;3.(2016)湘1002民保令2號;4.(2016)渝0116民保令1號 | 4 | |
公公打媳婦(2016)蘇0116民保令1號 | 1 | |
孫子打奶奶(2017)陜0112民保令6號 | 1 | |
胞弟打胞姐(2016)閩0921民保令1號 | 1 | |
20% | 不清楚關系 | 61 |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同性關系的案件中,雙方大部分系父母子女關系或其他親屬關系。
表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同性關系 | ||
占比 | 具體情況 | 數量 |
61% | 兒子打爸爸1.(2017)陜0831民保令5號;2.(2017)蘇0106民保令17號;3.(2017)陜0113民保令9號;4.(2017)陜0103民保令1號;5.(2017)桂0721民保令1號;6.(2016)川1503民保令1號;7.(2016)蘇0116民保令3號;8.(2016)鄂9021民保令1號9.(2016)蘇1012民保令3號 | 9 |
爸爸打兒子(2017)蘇0106民保令3號 | 1 | |
17% | 女婿打岳父(2016)津0102民保令5號 | 1 |
媳婦打婆婆1.(2016)皖1102民保令1號;2.(2016)渝0112民保令1號 | 2 | |
5% | 孫子打爺爺(2016)魯0481民保令2號 | 1 |
17% | 不清楚關系 | 2 |
四、受暴者80后最多,施暴者70后最多
五、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類型
(一)受暴者幾乎都曾遭受肢體暴力。
(二)其他暴力類型均不同程度伴隨肢體暴力同時發生;尤其是性暴力和經濟控制,100%與肢體暴力相伴而生。
六、大部分被申請人過往均有施暴歷史,且施暴對象不僅限于申請人
第二部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司法實踐情況
一、審判組織形式上,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以獨任審理為主
二、法院核準保護令的比例達72%
三、法院核準保護令的速度有多快?24小時內出具裁定的案件數量最多,但超過法定期限才出具裁定的案件也不少
四、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最短15天,最長6個月
五、申請人的對外求助情況
(一)超過一半的申請人未曾對外尋求幫助
(二)申請人更傾向于向公安尋求幫助
在申請人自力向外尋求幫助的案件中,申請人向公安求助的個案最多,共284個,占79%;申請人向婦聯求助的個案次之,共30個,占8%;申請人向親屬以及村居委求助的個案數量均為20個,各占6%。
在申請人通過第三方向外求助的案件中,申請人向公安求助的個案依然最多,14件案件中的申請人均曾通過第三方向公安求助。
(三)申請人更傾向于尋求司法幫助
六、申請人的舉證情況及舉證與法院出具保護令的關聯性
(一)大部分的申請人未向法院舉證。
(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種類當中,向公安求助的證據占比最高。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傷情的證據中,醫院病歷的占比最高。
(四)施暴者自認材料和婦聯的求助記錄,均100%被法院采納并出具了保護令。
(五)申請人舉證越充分,法院出具保護令的可能性越高。
七、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
(一)50%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裁定與申請人訴請的保護令內容基本一致。
(二)禁止令使用最為廣泛,遷出令及遠離令使用得最少。
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500件法院出具保護令的案件中,法院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最多,達490件,占比98%。法院采用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次之,達324件,65%的保護令中均采用了這一措施。此外,法院采用遷出令以及遠離令這兩類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均較低,案件數量均低于30件。
(三)遷出令及遠離令使用最少,駁回率卻很高
(四)合并采取三種及以上保護措施的情形少見,同時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這兩類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最多。
合并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遷出令以及遠離令共四種典型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為0。
合并采取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遷出令/遠離令三類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分別為9件以及16件。法院同時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這兩類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最多,共315件,占所有保護令的63%。
法院單獨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共154件,占31%。
法院單獨采用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共7件,占1.4%。
第三部分 報告的總結與思考
一、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通過互聯網公開的比例低據最高院統計,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3個月后,全國發布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已過千份,但筆者通過互聯網所獲得的截至2018年2月全國各級法院在互聯網公布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卻不足千份??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通過互聯網公開的比例較低。
二、家暴案件基本發生在異性伴侶間,且大多涉及離婚糾紛
僅就獲悉的數據分析發現,我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當事人雙方主要為異性配偶,且涉及離婚糾紛的案件數量較多。
三、具有家暴史的施暴者日后繼續施暴的可能性較高
在所統計的數據中,申請人訴稱被申請人具有家暴史的比例達到70%。此外,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前雙方曾涉及離婚訴訟但雙方在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案件中仍處于婚姻關系的案件中,施暴者并不會因為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一方撤回離婚訴訟求/雙方調解和好等原因而不再對受害方施暴或減少對受害方施暴。
四、家庭暴力的類型以肢體暴力為主,肢體暴力與精神暴力的并發程度最高
訴稱遭受肢體暴力的申請人達70%,其中63%的申請人同時訴稱遭受精神暴力。肢體暴力與精神暴力的并發程度最高。此外,申請人訴稱遭受經濟控制或性暴力的案件數量少,均低于10件。
五、申請人向法院舉證的比例不高,且種類單一
申請人向法院舉證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僅占36%,其中申請人更傾向于提交向公安求助的材料、就醫材料以及傷情照片,其他類型的證據材料提交率明顯較前三類低。
申請人的舉證情況和申請人的對外求助情況密切聯系,將近80%的案件中申請人均傾向于向公安求助。
法院對于證據的采納情況也有明顯特征,對于施暴者的自認材料以及婦聯求助材料法院的采納比例是100%,對于就醫材料以及報警材料的采納比例也高于50%。
六、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的司法實踐
第一,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周期基本在法定期限內,即在72小時內出具。但在23%的案件中法院存在超過法定期限才出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甚至存在超過15天才出具裁定的情形。
第二,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比例總體達72%。隨著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類別增加,法院出具保護令的比例有明顯提升,已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案件中法院出具保護令的比例為94%,而申請人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但法院出具保護令的比例為60%。
第三,法院出具的保護令中保護措施較為單一,50%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護令內容和申請人訴請基本一致。而所采取的保護措施中,法院采用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比例最高,為98%。法院采用禁止騷擾、跟蹤、接觸這一保護措施的案件數量次之,占65%。法院對于遠離令以及遷出令的使用率最低,且駁回率高。
第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周期基本為6個月,但也有例外情況,最短的保護期為15天,保護期為三個月的保護令數量位居第二。
七、報告當中其他值得關注的內容
(一)前配偶申請保護令的法律適用情況
在所統計的數據中,共有4起前配偶間的家庭暴力事件,其中2件案件中,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號:(2016)渝0116民保令1號;(2016)皖1002民保令1號】。對于法院出具保護令的該兩起案件中,較為明顯的特點是雙方仍共同居住,故法院最終支持了申請人的訴請,這也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保護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這一條文的體現。
對于法院駁回對前配偶進行保護的2起案件,法院駁回的理由均為因雙方已不屬于家庭成員,且并未共同居住?!景柑枺海?016)湘1002民保令2號;(2016)川0107民保令1號】
(二)關于家庭成員的界定
在所統計的數據中,存在一起申請人為岳父,被申請人為女婿的案件中【案號:(2016)津0102民保令5號】,法院卻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并非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家庭暴力直接主體而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此外,在另一起申請人為媳婦,被申請人為公公的案件中【案號:(2016)蘇0116民保令1號】,因公公已經導致媳婦身體多發性淺表損傷,因此法院最終出具了保護令。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對家庭成員的范圍進行定義,我國《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等民事法律中亦未對家庭成員的范圍進行界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確立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具有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若據此認定家暴案件中的家庭成員范圍似乎過于狹窄。由于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獨生子女正處于適婚適育年齡,年輕夫妻與雙方父母共同居住的情形比比皆是,若將翁婿、婆媳等姻親關系排除在家庭成員之外,對于發生在該類人群中的暴力事件將得不到良好的處理,甚至進一步激化家庭矛盾。
在上述案件中,部分法院對于家庭成員的定義并未局限于共同居住這一特征,但也有少數法院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并未具有如配偶等密切的家庭聯系以及共同居住等原因而駁回申請人的訴請。為此,關于家庭成員的界定仍有待進一步明晰。
(三)臨時庇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但在所統計的數據中,家暴受害者接受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的幫助的案件微乎其微。僅3件案件中的申請人被送至救助站/安全場所生活?!景柑枺海?017)浙0304民保令11號;(2016)蘇0602民保令2號;(2016)鄂0303民保令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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